同濟大學章程
第一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學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适用本章程。學校章程是學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三條 學校名稱爲同濟大學,英文譯名爲Tongji University,德文譯名爲Tongji-Universit?t。學校簡稱爲同濟,英文和德文譯名爲Tongji。
第四條 學校注冊地址爲上海市楊浦區四平路1239號。學校根據需要,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設立或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五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是國務院確定由教育部管理,並由教育部與上海市共建的大學。
第六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以培养人才爲中心,在招生、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學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學校行使办学自主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學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開、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八條 學校的使命是:追求真理,培養人才,研究學術,服務社會,促進文化傳承創新,交往世界與貢獻智慧。
第九條 學校的願景是:與祖國同行,以科教濟世,建設成爲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
第十條 學校的校訓是:同舟共濟;校風是:嚴謹、求實、團結、創新。
第十一條 學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同濟大學委员会(以下简称學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爲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繼續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學校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使之成爲引領未來的社會棟梁與專業精英。
第十三條 學校學科與專業主要涵蓋工學、理學、醫學、人文藝術、社會科學等門類或領域。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向爲促進社會進步或爲推動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向卓越的學者或者著名的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學位。
第十五條 學校成员包括教职员工和學生。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七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三)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進修、培訓、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校內組織、參加教職員工團體與活動;
(五)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對學校改革與發展等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
(七)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定的或者相關合同約定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盡職盡責,勤奮工作;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尊重和爱护學生;
(五)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七)學校規定或者相關合同約定的義務;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員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其中教師等專業技術職務實施全球公開招聘,相關規定由學校依法另行制定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學校爲教職員工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建立教職員工職業發展制度,支持教職員工進修與培訓;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实行信息公開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條 學校規範教職員工的職務行爲,引導教職員工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與國家、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薪酬與福利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機構,依法受理教職員工申訴,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以及其他形式聘用工作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相關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爲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二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學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學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资源;
(二)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學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六)對學校改革與發展等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其權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定的或者相關合同約定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學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努力學習與實踐,完成規定的學業,爭取全面發展;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爲习惯,遵守學生行爲规范与学术规范;
(四)尊敬師長,尊重他人;
(五)按規定或合同約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七)學校規定或者相關合同約定的義務;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法对學生进行考录、教育、管理和奖惩等。
學校本科招生實施基于統一高考和高中學業成績的綜合評價和多元錄取機制;研究生招生實施分類考試或審核錄取。相關規定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和實施。
第三十條 學校爲學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爲在学习与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一條 學校鼓励和支持學生参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二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请成立學生团体,學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十三條 學校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學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學生,根据其所修学分情况,依据相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學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设立學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學生申诉,保障學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條 不具有學校学籍的进修學生、交流學生等其他各类學生,在學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學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學校爲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据办学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組織與機構,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作规则。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同濟大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學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教职员工和學生推进學校科学发展;
(二)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學校穩定,構建和諧校園;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討論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證學校各項事業順利發展;
(五)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领导學校工会、共青团、妇委、學生会、研究生会、科协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工作;
(七)做好學校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八)其他需要學校黨委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由委員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依據相關議事規則,定期召開會議。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産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第三十九條 中国共产党同濟大學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學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學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學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學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學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設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學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學校處理各項行政事務。學校可設常務副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和校長助理等,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命,每屆任期五年,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定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學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三)組織擬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規定任免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學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學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學生进行奖励或处分;
(五)組織擬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産,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依據其議事規則,定期由校長或由校長授權其他的學校領導主持召開,討論、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變更或者撤銷負責有關行政事務的專項工作管理委員會、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可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內設行政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其職能。各行政組織機構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各自的職責。
學校建立內部監察、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專門組織或機構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最高機構。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組建,成員由學校內各學科領域在國內外學術界有較高聲望的專家學者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包括學科、教學、科研、隊伍建設、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重要學術機構的設置以及其他學術發展的重大措施;
(三)審議學校教務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的提名組成人選和工作規則,指導學校教務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工作,審議學校教務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提交的重大問題;
(四)评定人才培养、科學研究成果;
(五)審定學校教學科研的學術評價標准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崗位設置與考核等學術條件;
(六)審定學校學術道德規範,調查和裁決學術爭議,調查和認定學術不端行爲;
(七)組織開展學校學術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爲學校學術發展提供決策咨詢與建議;
(八)指導、促進學科交叉和學術交流,建設和倡導自由創新的學術文化;
(九)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學校设立教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是學校教学工作决策机构。教务委员会成员由教师以及部分管理機構、學生与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審議人才培養與提高教學質量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二)審定研究生、本科生培養方案;
(三)審定研究生、本科生課程標准,指導課程建設;
(四)领导教学质量保證体系的建設与实施;
(五)其他需要教務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決策機構。學位委員會成員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原則上在教授中遴選。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學校學位條例、學位標准;
(二)審定學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審核批准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四)在國家授權範圍內,審議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事宜;
(五)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是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決策機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成員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校內各學科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條例;
(二)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其他需要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有關規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听取學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四)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五)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學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學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學校设立學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學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學生参与學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聽取學校有關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分别听取學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學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教職員工的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學校与學校學生会、研究生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條 學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學校工作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成员由學校主要负责人、在职与退休教职员工代表、學生代表以及群众团体和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對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重大發展戰略、重大發展項目、重大改革方案和舉措等進行咨詢;
(二)受學校委托,对學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和學生的意见与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圍繞學校的改革與發展,自主開展專項調查研究,提出意見與建議;
(四)其他需要校務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五十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及群衆組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设立圖書館、檔案館、校史館、博物館、網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爲教职员工和學生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五十二條 學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學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可按照學科門類及學校發展需要設立學部。學部是學校分類建立學術治理體系與實施教授治學的組織,依據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置若幹學院(系),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校依法對學院(系)進行管理和評估。
第五十五條 学院(系)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學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學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系)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学院(系)在學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六條 各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學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系)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学院(系)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等,保證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學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學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五十七條 院長(系主任)是學院(系)的行政負責人,受學校委托全面負責學院(系)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學院(系)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第五十八條 學院(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依據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學院(系)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
第五十九條 学院(系)根据教授治学原则和學校的学术管理规定设立教授委员会等相关学术组织,在學校相关学术组织领导下处理有关学术事务。
第六十條 學院(系)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設立教學與研究等下屬相關機構,並報學校或學校相關部門審批或備案。
第六十一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捐贈收入、投資收益和其他收入。學校依法多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獲取社會支持。
第六十二條 學校資産爲國有資産,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産、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産、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産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産、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爲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産;其表現形式爲流動資産、固定資産、在建工程、無形資産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三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努力提高經費與資産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條 學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證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學校对占有的国有资产实行學校、学院(系)分级监管,保證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學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合理经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條 學校不斷完善校園基本建設條件保障,合理定位校區功能,科學配備設施設備,建設有利于促進教學科研活動和便利師生生活的可持續發展校園,注重保护校園文化环境与优秀曆史建筑。
第六十七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爲學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八條 學校接受举办者管理、监督和评估。學校举办者及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學校进行管理,核准學校章程,监督學校办学行爲,评价考核學校教育质量,保障學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提供充足和稳定的办学资金,维护學校办学环境和办学利益,支持學校改革与发展。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稱,需经教育部审批。
第七十條 學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广泛开展社会服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一條 學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組織與機構的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學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的开展。
第七十二條 學校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學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七十三條 學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爲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條 學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學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依据其章程对學校改革与发展、社会合作、多渠道资金筹措和办学质量评议等事宜进行审议。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友包括在學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學生和教职员工,被學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经學校认定、热忱关心學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法注冊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學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爲校友提供优质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學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學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學校建設和发展。
第七十七條 學校依法注冊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學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依据其管理办法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标是圆形三人劃龍舟徽标。
(一)名稱。名稱是由舒同题写的同濟大學,用中文和英文同時標識。中文居上,表明主體性;英文居下,表明國際性。
(二)曆史。校標中1907表明建校年份。
(三)文化。校標的圖案爲三人劃龍舟,龙舟爲字母“TJ”變化而來;校標的含義是:同舟共濟。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徽爲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條 學校校旗爲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校标和规定字体的“同濟大學”校名。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歌是《同济之歌》。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庆日爲每年5月20日。
第八十三條 學校网址是http://www.tongji.edu.cn。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學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最终由學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五條 學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學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爲、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訂,章程修訂案经學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學校党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通过后,由學校发布实施。
備注一:本章程于2014年4月24日經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5月13日教育部發文核准,核准号爲: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學校章程核准书第9號。
備注二:本章程修正案于2018年11月7日經教育部核准。目前公布的章程是修訂後的章程。